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设计要求。
规范表最多允许层数一栏,对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按本规范第条规定,为了使本规范与消防报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图审查能相互衔接,明确本章的民用建筑只适用于层及消防蓝图设计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图纸签章消防设计盖章消防报审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的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表中所指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为每层的水平防火分隔的建筑面积,但每层防火分区的分隔体严格地说需要在同一轴线位置贯通上下各层。
本规范表中规定消防蓝图设计商店、学校、菜市场等建筑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层数不得超过。这类建筑均系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人员组成较复杂,发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容易造成较大的伤亡,故层数不宜过多,以利于人员疏散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