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在烟囱出口 米左右处新增加一套烟气连续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参数包括烟气的粉尘浓度、温度、压力、流速、SO2、NOX和O2等参数。
3)供方保证所提供的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经过供方技术人员正确设计、安装和调试后,正常运行一周后达到产品的技术指标。
4)供方提供与环保局的通讯接口,与环保局之间的通讯设备需由需方另行购买,如第三方数据采集仪或者GPRS模块。需方在设备交货前提供与环保局这间的通讯协议的,供方将免费提供通讯协议编制,若需方在交货后提供与环保局通讯方式以及通讯协议,并要求供方进行通讯编制的相关工作,将另行收费。
1) 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向需方提供系统安装所需要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 系统安装布置示意图,分析小屋的结构示意图。
- 分析房、平台、扶梯、桥架、监测孔、电源、气源、电缆护套等的要求,包括数量、尺寸和采样孔的位置及硬件定位的安装示意图等。
- 电气单元或主接线示意图,用于控制、电路和供电的设计。
- 描述外部结点的电气连接示意图,用于设计结点。
- 需安装的设备尺寸及与设备连接的材料尺寸。
- 设备仪器使用维护说明书。
- CEMS操作、安装及维修说明书。
-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中心适用性报告及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效期。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测量值的折算公式,相关系数及含义。
- 设备供应商的一次仪表、二次仪表的合格证;设备制造厂家的设备型号、设备编号、设备合格证、各类测量方法及原理说明。
2) 所有文件、图纸上文字用中文表述,单位采用国际法定计量单位。
3) 供方所提供的图纸如有修改,供方应在新版中显著明确表示并相应提供文字说明。
4) 供方提交给需方的每一批资料都应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应注明版次,当提交新版资料时应注明修改处并说明修改原因。
5) 供方应提供根据需方现有预埋件的设计在烟道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和采样孔的位置及硬件定位的安装示意图等。
1)可自动、连续测定分析混合气体中SO2、NO、O2等气态污染物浓度的一种或多种组份的气体浓度,同时还能检测排放烟气中烟尘以及检测过程参数;
2)自动将测量结果储存在系统的数据采集控制系统内,并可随时调用;
3)兼容各种传输方式,可实现多级联网;
4)标准模块化设计,便于维护,便于升级扩容;
5)CEMS系统中分析仪器具有自我诊断功能。这些诊断功能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报报警,并具有主要仪器部件故障警报功能。在建设和操作过程中的错误或仪器故障可以得到及时提示;
6)现场数据实时传送;
7)使用空气自动标定零点;
8)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具有数据存储、处理、识别无效数据等功能。能够控制CEMS的日常建设,包括:自动校正循环,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测所需资料;
9)多路4~20MA模拟输出及继电器接点输出;
10)精度高、稳定性好;
11)极短的预热时间0~5分钟;
12)菜单式操作,全中、英文液晶显示。操作者可通过位于前面板的键盘和液晶显示器与系统进行人机对话;
13)系统能在至少90天建设而不需要日常维护的要求;
14)仪器量程标定的间隔时间:根据环境条件每1~6个月做一次校准;
15)产品操作简单,快速设定,运行方便,维护工作量小,费用较低。
16)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的要求,以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的要求。
17)预留和供电公司及DCS中控系统的硬接线及通讯接口。
1)支持GPRS、CDMA、局域网(以太网)或者Internet方式等多种通讯方式;
2)数据传输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信规范的要求;
3)支持多用户通讯能力,可以向多个监控中心同时发送数据;
4)具有多种通讯模式,支持定时主动上报,报警事件主动上报,随机招测等;
5)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协议);
6)以太网口可同时支持标准MODBUS TCP通讯协议,便于与企业用户自控系统集成通讯;
7)RS-232、RS-485、RJ-45通讯串口支持标准的MODBUS RTU通讯协议,并可以定制非标准仪表通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