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制作内容载体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形载体,另外一种就是无形的载体。而传统媒介本身具有稀缺性,影视制作媒介的特点是时间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使媒介向规模化发展受到了制约。一是技术性制约,模拟信号的传输频道有限造成广播电视频道的稀缺,广播电视节目是按照时间序列进行传播活动的,单个频道受到时间的限制,这种技术特点决定了单个频道播出内容是有限的。二是成本性的制约,广播电视的发射设备投入非常大,以发射塔为基础接力式传输,需要建立大量的中继站、这种投入方式成本需要控制。三是制度性的稀缺、由于媒介强大的社会形象力,通常会对媒介进行管制,限制媒介的数量。四是消费者的时间稀缺性,广播电视更多情况下是作为娱乐工具来使用的,大多数受众接收节目的时间有限,这种稀缺更增加广播时间纳稀缺性。
影视制作传输渠道的稀缺性主要是由技术制约和成本制约决定的。技术的发展推动媒介解决了一定的稀缺性问题,但传输渠道的扩大又带来内容的稀缺,使内容的商业价值增加。内容提供在商业利益的推动下,又会迅速填补技术进步带来的内容稀缺,从而迅速由弱势转向强势进而达到平衡。而强势内容产业又导致技术稀缺,在利益驱动下,传输渠道提供又会进一步发展。媒介的稀缺造成传输渠道的优势地位,但消费者的消费主体是内容,而不是传输渠道,消费者希望将更多的钱投入到内容上,更少的钱花费在传输渠道上。因此在消费动机驱动下,对内容需求不断增长会推动技术不断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以技术先行就成为必然,也就是传输渠道较早处于技术变革的前沿,形成一个基础平台,为内容纳发展提供“生产力”。
要讨论影视制作内容与传输渠道的关系,制播分离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制播分离是近段时间内理论界讨论纳热点问题之一,在这里通过制播分离来看内容与传输渠道纳对应关系。所谓制播分离,一方面保留媒介对频道垄断权利,一方面吸收社会力量充实影视制作节目制作,在内容方面,影视制作节目维持高度的集中的同时,把诸如体育、文艺之类的节目剥离出电台或电视台,实现社会化生产。
我国广电媒介在实践中实行的“制播分离”可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完全由影视制作公司负责投资。这可说是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果影视制作节目受欢迎、制作公司可把同一节目卖到不同省市的电视台或电台,从中获得巨大利润。二是由电视广播机构与影视制作合资制作,一方面制作商有保障,另—方面节目制作可共享电视台或电台的资源,例如以电视台员工充当主持人,节省成本。三是电视台已有制作方向和意念,于是委托第三方制作,目的是减低电视台的营运成本。四是电视台把整个频道的时段卖给影视制作公司,影视制作公司用一笔款项把频道全包下来,他们在影视制作之余也负责拉广告客户,广告收益与电视台按不同比例形式分帐。以“全包”形式运作电台频道,因有广告报酬为诱因,影视制作公司会积极改良节目质素,电台与观众都是双赢。
这种内容与传输渠道的不同关系及其转变,是以更低的成本实现较人的收益,要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内容纳规模化来完成。以制播分离来看,规模化的影视制作公司能够提供更多化的节目,而化的制作能够有效提高节目水平,推出更新的节目,从而带来更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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