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的适用范围
LVD 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 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计算机中,直流 12V 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 LVD 的规范 ) 。
LVD 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 ( 例如 : 测试设备 ) 。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 的 CE 体制与 EMC 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 CE 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 ) ,基于这个原因,LVD 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