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 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 2 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见附件《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检测所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版本。当增加、减 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应按认监委发布的相应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3.1 基本认证模式 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基于风险防范的认证要求 为防范认证风险,认证机构应基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 查与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以及增加认证要素的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 定。 认证机构应定期对认证模式的选择和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应报请认监 委做出完善和改进。